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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399号

姚玉群与广西北流鑫富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玉群,广西北流鑫富源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姚玉群。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鑫富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法定代表人朱日远。申请执行人姚玉群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鑫富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2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玉群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鑫富源陶瓷有限公司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鑫富源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鑫富源陶瓷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2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峻志

审判长  黄考均

审判长  巫商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