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429号原告静万明。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静万明与被告王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静万明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 杨
代理
审判员 苏 颖
人民陪审员 郭冬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