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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429号

静万明与王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静万明,王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429号原告静万明。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静万明与被告王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静万明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 杨

代理

审判员 苏 颖

人民陪审员 郭冬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