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190号原告袁黎,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权,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原告丈夫。原告刘国权,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成都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顺路二段157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黎、刘国权诉被告成都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黎、刘国权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