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500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主要负责人刘XX,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XX。被告XX。被告XX。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与被告常XX、白XX、常XX、高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含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