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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500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与被告常XX、白XX、常XX、高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XX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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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500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主要负责人刘XX,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XX。被告XX。被告XX。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与被告常XX、白XX、常XX、高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含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