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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54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徐文军、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徐文军,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徐文军。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6号。被执行人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经济区海滨南路15-19号。本院在执行(2014)乳商初字第16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乳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砚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