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2755号

尹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尹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755号原告尹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万国红

人民陪审员  周文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