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755号原告尹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万国红
人民陪审员 周文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倩 微信公众号“”
尹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755号原告尹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万国红
人民陪审员 周文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