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0122行审37号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玉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代生龙,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职工。被申请人任守忠,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农民。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任守忠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以暂且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石丽章
审 判 员 李瑞华
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梦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