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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7号之一

林昱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昱彤,曹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昱彤。被执行人曹双全,栖霞市寺口镇寺口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民四终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双全所有的,车牌号为鲁F0M3**号(发现4)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翔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以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