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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406号

邹黔、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公司六枝特区新窑乡杉树林煤矿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黔,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公司六枝特区新窑乡杉树林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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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邹黔,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六枝特区新窑乡沙树林煤矿职工,住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5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310300850。被执行人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公司六枝特区新窑乡杉树林煤矿,住所地六枝特区新窑乡播雨村。代表人耿殿水,系该矿矿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邹黔申请执行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公司六枝特区新窑乡杉树林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公司六枝特区新窑乡杉树林煤矿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邹黔于2016年5月18日向我院递交终本���请,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