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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54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赵永来、徐君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赵永来,徐君玲,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赵永来。被执行人徐君玲。被执行人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97-3号。本院在执行(2014)乳商初字第29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乳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