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308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甄磊,曲阜石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马某甲,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泗水县。被告殷某甲,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泗水县。
原告诉称,被告马某甲于2012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于个人经营周转,由被告殷某甲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于2012年3月27日前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还欠7.2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贵院,请依法调解或判决。经调查了解,该批案件有的偿还了部分本金,有的偿还了利息,有的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欠款本金和利息与诉求不一致,原告需向相关人员核对、对账,确定准确的欠款数额后,再行向法院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成梅
审 判 员 王继军
人民陪审员 仪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