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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091号

傅文舒与张玉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傅文舒,张玉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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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4091号

原告:傅文舒,男

被告:张玉计,男原告傅文舒诉被告张玉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祝干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文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计经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文舒诉称:2015年9月22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8100元饲料,同年10月3日被告又在原告处购买2675元饲料,两次购买饲料仍有9491元饲料款没有支付给原告。该款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饲料款949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玉计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文舒是徐州三维饲料厂在褚兰镇的代理商,被告张玉计从徐州三维饲料厂赊购饲料,并向该厂送货员出具欠条,送货员把欠条交给原告并从原告处领取货款。被告张玉计曾于2015年9月22日、10月3日分别赊购饲料8100元和2675元,并出具欠条两份。现原告持有该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饲料款9491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玉计从徐州三维饲料厂处赊购饲料,并向其出具欠条,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徐州三维饲料厂对被告享有债权。徐州三维饲料厂把欠条交给其代理商原告傅文舒,并从原告处取得货款的行为,系徐州三维饲料厂把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该债权转让行为已经生效,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剩余饲料款。故对原告傅文舒要求被告张玉计支付饲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玉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傅文舒饲���款94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被告张玉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凌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