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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170号之一

余忠秀与王晓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忠秀,王晓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170号之一申请人余忠秀,女,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晓妹,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晓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岛咖啡”店内的沙发、电视机等物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杨慧忠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