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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0311执140号

千山区法院(刑庭)与侯殿伟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候殿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0311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候殿伟,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下石桥村***号00。被执行人候殿伟危险驾驶罪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千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候殿伟应缴纳罚款2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辽0311执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军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孙 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