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
被执行人:曲阜市基品快餐店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5)曲某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保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