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执606-1号

于某甲与于某乙、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606-1号申请执行人于���甲。被执行人于某乙。被执行人于某丙。本院在执行于某甲与于某乙、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6)鲁1083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牟旭成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十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