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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638号

申请人张益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益明,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张益明,男,汉族,1952年7月20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居民二区。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法定代表人韩延林,系该公司经理。张益明申请执行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益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益明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小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