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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492-1号

原告陕西府谷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郅某某、刘某某、田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府谷某某公司,刘某某,郅某某,田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92-1号原告陕西府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郅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田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郅某某、刘某某、田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0万元及股权收益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万元股权及股权收益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向奇

代理

审判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牛 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贺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