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92-1号原告陕西府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郅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田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郅某某、刘某某、田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0万元及股权收益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万元股权及股权收益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向奇
代理
审判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牛 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贺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