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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执176号

(2016)176申请执行人青海晨瑞大力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青林、马占菊、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海晨瑞大力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青林,马占菊,马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青海晨瑞大力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青林,男,回族,1985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占菊,女,回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林,男,回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晨瑞大力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青林、马占菊、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三终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青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晨瑞大力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22600元,其他费用42917.95元,违约金33495.32元,并承担诉讼费2381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44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8元,共计310888.27元。被执行人马占菊、马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马青林、马占菊、马林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青林、马占菊、马林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三终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马青林、马占菊、马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晨瑞大力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5)宁民三终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并要求被执行人马青林、马占菊、马林承担迟延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君行

审判员  敖 敏

审判员  强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玉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