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810号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本院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建军在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缴纳的保证金8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树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