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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536-2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傅登科、林鲁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傅登科,林鲁燕,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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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53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代表人费强。被执行人傅登科。被执行人林鲁燕。被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本院依据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3)杭证经字第769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及(2016)浙杭证执字第29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人民币427845.1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317.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傅登科名下车牌号浙B×××××讴歌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