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04执保20号之一

张三宝、周银相等与汪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三宝,周银相,张某,汪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保20号之一

原告:张三宝。

原告:周银相。

原告:张某。

被告:汪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宝、原告周银相、原告张某与被告汪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四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建荣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金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沁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