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保20号之一
原告:张三宝。
原告:周银相。
原告:张某。
被告:汪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宝、原告周银相、原告张某与被告汪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四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建荣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金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沁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三宝、周银相等与汪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保20号之一
原告:张三宝。
原告:周银相。
原告:张某。
被告:汪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宝、原告周银相、原告张某与被告汪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四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建荣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金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沁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