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362-1号
申请执行人:赵树叶。
被执行人:张静民。
被执行人:唐俊英本院在执行赵树叶与张静民、唐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树叶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爱玲
审判员 李迎辉
审判员 魏晓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