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158号
原告:杨某甲。
被告:陈某。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女杨某乙、杨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各自自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小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丙。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胡小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