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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1327号

济宁房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殷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327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殷某。本院受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殷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殷某银行存款57055.91元人民币,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殷某银行存款57055.91元人民币,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旭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