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811号
申请人:袁腾其。
申请人:孟杨云。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袁腾其与申请人孟杨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腾其与申请人孟杨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袁腾其赔偿申请人孟杨云医药费1794.47元、误工费3522.50元、车辆损失费900元、施救费100元,合计6316.97元,申请人袁腾其的车辆损失费2000元,由申请人孟杨云承担;两相折抵后,申请人袁腾其尚需赔偿申请人孟杨云43**.97元,于2016年5月3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智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徐 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