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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314号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314号

原告:马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陶庆和,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以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李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