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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944号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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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944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冯新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新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雪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书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