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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388号

殷召才与枣庄天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召才,枣庄天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殷召才。被执行人枣庄天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薛城区天山南路明河街22号。

法定代表人:丁延旭,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殷召才与被执行人枣庄天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5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枣庄天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云南千盛实业有限公司的收入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依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