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05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素平。
委托代理人:刘阳。
委托代理人:陈露霞。
被告:兰美月。
被告:汪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美月、汪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兰美月、汪浩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美月、汪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美月、汪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应雯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