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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050号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兰美月、汪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美月,汪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05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素平。

委托代理人:刘阳。

委托代理人:陈露霞。

被告:兰美月。

被告:汪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美月、汪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兰美月、汪浩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美月、汪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美月、汪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应雯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