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709号
原告:汪国材。
被告:郑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材诉被告郑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材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银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