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030号
原告:慈溪市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杰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云登,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忠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