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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953号

梁备军与华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备军,华明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梁备军。

委托代理人:张杰银,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华明义。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953号梁备军诉华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明义应归还梁备军646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170.00元、执行费8861.00元。本院已查封了执行人华明义名下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沙居委白沙路184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3)第0110097号],但暂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19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无法处置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