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民终83号

才让吉与下若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才让吉,下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才让吉,女,藏族,生于1969年3月4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华旦,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下若,女,藏族,生于1964年2月2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晓凡,海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才让吉与被上诉人下若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才让吉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旦、被上诉人下若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青海省尖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外伤、头皮裂伤、泌尿系统感染,住院治疗三天,支付医疗费4975.50元,原审判决只认定了1391.74元,对其余部分未予支持,但其依据及理由不明,导致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上诉人才让吉。

审判长 贾 新

审判员 马秀英

审判员 霍成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