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才让吉,女,藏族,生于1969年3月4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华旦,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下若,女,藏族,生于1964年2月2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晓凡,海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才让吉与被上诉人下若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才让吉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旦、被上诉人下若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青海省尖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外伤、头皮裂伤、泌尿系统感染,住院治疗三天,支付医疗费4975.50元,原审判决只认定了1391.74元,对其余部分未予支持,但其依据及理由不明,导致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上诉人才让吉。
审判长 贾 新
审判员 马秀英
审判员 霍成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