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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262号

高洪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高洪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262号

原告:高洪伟,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代表人:皮永利,经理。

原告高洪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