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214号原告吴甦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福。被告叶海芬。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对原告吴甦英诉被告李朝福、叶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11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中,其关于被告李朝福出生年月书写有误,应予更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将(2016)浙11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李朝福出生年月书写从“1971年8月日7出生”更正为“1971年8月7日出生”。
审判员 叶军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