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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民初214号

吴甦英与李朝福、叶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甦英,李朝福,叶海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214号原告吴甦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福。被告叶海芬。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对原告吴甦英诉被告李朝福、叶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11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中,其关于被告李朝福出生年月书写有误,应予更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将(2016)浙11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李朝福出生年月书写从“1971年8月日7出生”更正为“1971年8月7日出生”。

审判员  叶军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