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888号
原告:沈智,1971年4月份5日出生。
被告:李德海,成年。
被告:杨文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智与被告李德海、杨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