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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2888号

沈智与李德海、杨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智,李德海,杨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888号

原告:沈智,1971年4月份5日出生。

被告:李德海,成年。

被告:杨文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智与被告李德海、杨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