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宋某,潍坊万泉食品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战文升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