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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719号

吕某与山东德固赛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08)第360号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了义务。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08)第36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