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474号申请执行人向某。被执行人颜某某。被执行人帅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颜某某、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某某、帅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某某、帅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向某与颜某某、帅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474号申请执行人向某。被执行人颜某某。被执行人帅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颜某某、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某某、帅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某某、帅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贤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