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269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刘志同,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金勇 来自: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269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刘志同,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