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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52号之一

承德海运运输有限公司与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海运运输有限公司,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52号之一原告承德海运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57735-1。法定代表人宋铮,经理。被告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69815348F。法定代表人公海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海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尚

代理

审判员  张仕田

人民陪审员  高杨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秀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