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徐子业。被执行人徐子英。本院在执行徐子业与徐子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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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业与徐子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徐子业。被执行人徐子英。本院在执行徐子业与徐子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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