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宋全志。申请执行人蔡春荣。申请执行人宋爽。申请执行人宋艺佳。申请执行人宋秋霞。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宋全志、蔡春荣、宋爽、宋艺佳、宋秋霞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年荥民初字第004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全志、蔡春荣、宋爽、宋艺佳、宋秋霞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44507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市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507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碧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