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2376-1号
原告:程秀春、杨振兰
被告:李晓慧、程铭浙: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安凌民初字第23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将被告李晓慧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案件已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晓慧所有的鲁G×××××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