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488号原告张辉,男,住临澧县。被告胡庭中,男,住临澧县。本院受理了原告张辉与被告胡庭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辉以与被告胡庭中已经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庭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对被告胡庭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9元,由原告张辉负担。
审判员 朱大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