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民初2345号

耿龙生与刘佳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耿龙生,刘佳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345号

原告:耿龙生,工人。

被告:刘佳康。

原告耿龙生诉被告刘佳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龙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博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