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345号
原告:耿龙生,工人。
被告:刘佳康。
原告耿龙生诉被告刘佳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龙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博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安宇
耿龙生与刘佳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345号
原告:耿龙生,工人。
被告:刘佳康。
原告耿龙生诉被告刘佳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龙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博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