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303号原告白禾秋。委托代理人宋云丽(系白禾秋妻子)。被告薛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禾秋诉被告薛纪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00元,由原告白禾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秀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