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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303号

白禾秋与薛纪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禾秋,薛纪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303号原告白禾秋。委托代理人宋云丽(系白禾秋妻子)。被告薛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禾秋诉被告薛纪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00元,由原告白禾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秀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