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7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被执行人:陈爱亭。
被执行人:陈丽萍。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陈爱亭、陈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伟川
审判员 朱粤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