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76号
原告:怀宁海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兴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亚君,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望江县赛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檀得保,该公司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怀宁海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望江县赛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海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望江县赛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47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第三人徐小军和冯国友分别以其所有的皖H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和皖H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怀宁海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望江县赛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47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方金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芬 来源:百度搜索“”